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深圳城市更新要求:旧住宅区未达到20年的不划入拆除范围

8月6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根据文件,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建筑年限要求参考《暂行措施》的要求,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需15年,旧住宅区为20年。

即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15年,以及旧住宅区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

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年限未满15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拆除重建:拆除范围内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3;拆除范围内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法定图则或分区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

另外,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方向应为普通工业(M1);国有已出让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可划入拆除范围。

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3的,可申请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

据悉,这是继4月24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26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14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后,深圳城市更新规划的又一个举措。